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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5号公告解读

  • 发布时间:2026-09-03
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新发了一份重磅公告——2026年第25号,名字很低调:《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,核心是为《增值税法》中“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”原则提供了明确的执行口径,通过设置“正面可抵扣清单”和“负面不得抵扣清单”,终结了长期以来税企争议和各地执行不一的问题。

 一、核心变化

正反两张清单明确抵扣边界正面清单:这六种情况,进项放心抵公告第一条,列了六种"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"的情形:6类非应税交易,进项税允许正常抵扣这些业务本身虽不征收增值税,但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,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。

白名单: 1、作为被保险人,拿到保险赔付保险赔款,不属于经营活动,对应的进项税可抵。2、接受捐赠(不管是钱还是物)同样不属于经营活动,为接收这批捐赠发生的运输费、装卸费、安装费,进项可抵。3、合同没履行,收到的违约金,注意前提:合同未履行,且没发生应税交易。这类属于尚未发生经营活动。4、无偿提供服务(无偿转让金融商品除外)无偿提供服务现在属于非应税交易,但由于没取得经济利益,所以属于可抵扣的非应税交易。注意,这里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,因为增值税法里,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。5、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(不含有价证券)主要是非标债权,不属于经营活动,对应的进项税可抵扣。但要注意,买入债权再转手,是经营活动,不得抵扣。6、与收入、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,判断标准就一句话:这笔补贴跟你卖了多少、卖了多少钱有没有直接挂钩。稳岗补贴、人才引进奖励这类跟销量无关的钱,不征税,进项可抵;反过来,按你销售额比例给的补贴,属于应税收入,要按适用税率交增值税。

黑名单:这四种情形,进项不得抵扣公告第二条,是不得抵扣的“黑名单”,具体如下:1、 完全不属于"在境内发生"的应税交易销售货物、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,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列举的境内应税交易情形的——对应的进项,不得抵扣。2、有偿转让股权(不含有价证券)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,为这笔转让花的评估费、中介费、律师费,进项一律不得抵扣。注意括号—有价证券(上市公司股票等)不属于股权,转让股票是"金融商品转让",要缴税,是应税交易,两者别搞反。3、持有权益资产获得的股息红利持有股权(不含有价证券)取得的股息红利,以及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(含有价证券)取得的股息红利,对应进项不得抵扣。4、货物期货交易(不含实物交割环节)期货市场上平仓了结的交易,不征增值税,对应进项不得抵扣;但走到实物交割环节的,按现货销售处理,该交的交、该抵的抵。

二、重要影响与应对建议追溯适用

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,但对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但未处理的事项也有效,企业可利用此窗口期进行自查和调整。自查重点:企业应立即梳理2026年以来的保险理赔、政府补贴、违约金、股权投资分红等业务台账,重点核查股权相关服务费(如尽调费、律师费)的进项税处理,避免因违规抵扣产生补税和滞纳金风险。区分违约金:需严格区分合同未履行的违约金(不征税,进项可抵)和合同已履行的违约金(作为价外费用,需征税,进项可抵),二者税务处理截然不同。

三、实操提醒

1、倒查1—8月

保险赔付、捐赠、违约金、不挂钩补贴这六类白名单业务,之前如果误做了进项转出、还没处理完的,现在可以按新规来,该抵的抵回来。

2、股权转让、分红、期货业务多的企业,单独归集评估费、中介费、律师费这些进项,别再跟经营费用混在一起抵扣,该转出的转出。

3、两条配套规矩一并记住

(1)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

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费用,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,要按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计算,次年1月申报期内汇总清算。

(2)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

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、又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:

原值不超过500万的,进项可以全额抵;超过500万的,先全额抵,之后逐年计算调整。